中國給水排水2021年中國城鎮(zhèn)污泥處理處置 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(第十二屆)邀請函暨征稿啟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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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綜合管廊的優(yōu)劣之辨 部長陳政高:“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外國已經走過的路,事實證明是一條成功的路。”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15-09-30  瀏覽次數(shù):1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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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給水排水2021年中國城鎮(zhèn)污泥處理處置 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(第十二屆)邀請函暨征稿啟事
 
 

    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黨組書記、部長陳政高:“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外國已經走過的路,事實證明是一條成功的路。”

  

  “綜合管廊的意義在于充分利用地下空間,在于它的綜合性,在于節(jié)省投資。綜合管廊建設將拉動經濟增長、改變城市面貌、保障城市的安全。” 

  2015年4月,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黨組書記、部長陳政高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(guī)劃建設培訓班座談會上說。

  隨后,在7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部署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。針對長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礎設施落后的突出問題,李克強指出,要從中國國情出發(fā),借鑒國際先進經驗,在城市建造用于集中敷設電力、通信、廣電、給排水、熱力、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地下綜合管廊,作為國家重點支持的民生工程。

優(yōu)勢與不足

  如同所有其他的工程形式一樣,地下綜合管廊也有著自己的優(yōu)勢和不足。

  遂寧市建筑勘察設計院給排水工程師任繼英長期研究地下管廊,他對此有著自己的看法。他認為,地下管廊相比與傳統(tǒng)管線直埋有很多好處。

  首先,因為地下管廊的各種管道是集中放置的,改變了此前各類管線隨意占用市政道路地下空間的局面,這不但節(jié)省了土地,也提高了地下空間的利用效率。

  將各種工程管線都集中放置在綜合管廊內,改變了以往檢修管道時必須破路挖掘的局面,不僅能減少對城市道路、綠地的重復開挖,也能減少對其他管線的挖掘事故,降低了道路維修的費用,也解決了地下檢修的困難。與此同時,更方便了各管線單位的統(tǒng)一管理和協(xié)調配合,也減少了對沿線居民的影響。地下綜合管廊對改善城市環(huán)境、提升人們的生活品質有切實的幫助。

  其次,地下綜合管廊可以有效的發(fā)揮防災避險的功能。由于地下綜合管廊結構堅固,本身就能夠抵御一定的沖擊荷載,所以城市綜合管廊在戰(zhàn)時、災時能夠有效的發(fā)揮其防災抗災的能力。國外的地下綜合管廊就有過抵御災害的成功先例,如日本阪神大地震,災區(qū)受損嚴重,但是其地下綜合管廊卻沒有受到影響,管廊內的電線更是沒有損傷。

  再者,地下綜合管廊壽命較長,一般可達50年以上,甚至有的可以達到百年工程。雖然前期投資較大,但是真正達到了一次投資,長期使用的目的。據(jù)估算,按照傳統(tǒng)的敷設地下管線的方式進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,其鋪設管道費用加上管線檢修破路、恢復路面的費用與綜合管廊的造價基本相當。將所有管線放置一條管廊內造價雖高,但是如果適當?shù)倪M行分建,就能大大降低綜合管廊的造價。如將強弱電分設,不僅經濟上造價更低,且技術上也更加容易做到。

  當然,地下綜合管廊也有其自身的不足之處,任繼英認為應該理性看待地下綜合管廊的利與弊。

  其一,綜合管廊不適合分期修建,故一次投入費用過高。各管線單位在分攤管廊投資費用時,不容易確定各自分擔的額度。綜合管廊的建設存在更多的技術難題,施工更加困難,且在后期的管理上也需要更多的人力來進行監(jiān)管。由于各管線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不一致,涉及到的部門較多,需要協(xié)調的單位也多,在相互溝通和對管線統(tǒng)一管理的問題上,需要協(xié)同合作。

  其二,綜合管廊的優(yōu)點之一就是壽命長,但同時這也給總體規(guī)劃帶來了一定的難度。需要預測未來5 0年甚至更長時間的管線發(fā)展,即不能預留太大的空間,導致資源的浪費和前期資金投入的浪費,也不能預留空間不足,造成后續(xù)管道發(fā)展受限。

  其三,綜合管廊進行合建還是分建要分配合理,合建當管溝內敷設的管線較少時,管廊自身的建設的維護費用過大。將各類不同性質的管線放置在同一個空間內,容易形成相互之間的干擾,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。如燃氣管線容易由于電力管線的故障起火而發(fā)生爆炸。

  從我國已建的綜合管廊來看,電力、電信電纜,供水管道進入綜合管廊已經可以很好的運行,得到了充分的認可。而燃氣管線、排水管線、供熱管線進入綜合管線還有一定的難度及安全隱患,還需要進一步的論證再投入實際應用。

  最后,現(xiàn)有的法律法規(guī)不夠完善,還有待更多更完善的法律法規(guī)出臺來保障綜合管廊的健康發(fā)展。

地下管廊的建設期待

 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春彥對國內外管廊建設有著長期的研究,他認為西方地下空間開發(fā)利用的啟示是,必須通過制定相關的立法,將地下空間開發(fā)利用納入法制化軌道。

  具體法律內容,劉春彥建議,應該包括在基本的民事立法《民法典》中對地下空間的民事權屬進行規(guī)定,并且通過立法確立地下空間開發(fā)利用的主管機構和管理權限,統(tǒng)一負責地下空間的開發(fā)利用。還要修改《土地管理法》將地下空間納入其調整范圍,或制定《地下空間資源管理法》與《土地管理法》并行,對地下空間開發(fā)利用作出規(guī)定。最后制定專項立法,包括《共同溝法》(或稱《綜合管溝法》)、《地鐵法》等等,或者授權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法律、制定相關配套或輔助立法。

  與此同時,政府也應加大對地下綜合管廊開放管廊的扶持力度。

  近期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傳出這樣的信號:創(chuàng)新投融資機制,在加大財政投入的同時,通過特許經營、投資補貼、貸款貼息等方式,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。入廊管線單位應交納適當?shù)娜肜荣M和日常維護費,確保項目合理穩(wěn)定回報。

  不過,北京未來科技城設計單位也提出了這樣的疑惑:“因進入管廊的管線單位多為資源壟斷單位,由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自己制定收費辦法不具有法律效應,無法實現(xiàn)收費運營。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管廊收費管理辦法制定及正式實施前,政府是否應該給予運營單位一定財政補貼,以保證管廊的良性運營?”

  為此,有學者建議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,遵循“規(guī)劃先行、適度超前、因地制宜、統(tǒng)籌兼顧”的原則,制定綜合管廊規(guī)劃、設計、投資、建設、運營、收費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和辦法,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(qū)建設綜合管廊,充分發(fā)揮綜合管廊的綜合效益。

  同時,加強對綜合管廊建設規(guī)模的管理,集約利用地下空間,統(tǒng)籌規(guī)劃綜合管廊內部空間,協(xié)調綜合管廊與其他地下管線和設施的關系。

 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(集團)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王恒棟表示,政府應當積極引導,鼓勵創(chuàng)新。要積極探索投融資、建設維護、定價收費、運營管理等模式,采取多種建設管理方式,吸引民間資金參與建設和管理,解決管線單位的利益訴求,積極引導管線單位參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。

  他談到:“改革開放以來,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,保持了穩(wěn)定上升的勢頭,在加大對地下管網建設財政投入的同時,發(fā)揮市場作用,逐步建立政府、市場和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、多形式投融資機制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健全以財政貼息、金融激勵等間接方式為主的財政金融支持體系,通過購買服務、特許經營、股權融資、項目融資以及財政補助、以獎代補、貸款貼息等方式,鼓勵引導市場資本、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管網的投資和建設。”

 

地下綜合管廊的優(yōu)劣之辨
發(fā)布:2015-09-30   來源:民主與法制時報  作者:□本社記者 周頔  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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